協(xié)會貨物保險A 條款
承保風險
(風險條款)
1 本保險承保保險標的損失或損害的一切風險,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條規(guī)定的除外責任(共同海損條款)
2 本保險承保根據(jù)運輸合同、準據(jù)法和慣例理算或確定的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其產(chǎn)生是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與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有關,但此種原因不是本保險第4,5,6,7條或其他條文除外的危險(“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3 本保險擴展賠償被保險人諸如下文可補償?shù)膿p失方面根據(jù)運輸合同中的“雙方有責碰撞”條款的比例責任部分。在船東根據(jù)此條款提出索賠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同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自負費用為被保險人對此種索賠提出答辯。除外責任(普通除外條款)
4 本保險決不承保;
4.1 可歸咎于被保險人的蓄意惡性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4.2 保險標的的通常滲漏、通常重量或體積損失、或通常磨損
4.3 保險標的的包裝或準備不足或不當引起的損失、損害或費用(在本款意義上,“包裝”應視為包括集裝箱或托盤內(nèi)的積載,但僅適用于此種 積載是在本保險責任開始前進行或是由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進行之時)
4.4 保險標的固有缺陷或性質引起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4.5 遲延直接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即使該延遲是由承保風險引起的(但根據(jù)上述第2條支付的費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經(jīng)理人、承租人或經(jīng)營人的破產(chǎn)或經(jīng)濟困境產(chǎn)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變和/或聚變或其類似反應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質所制造的戰(zhàn)爭武器產(chǎn)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不適航和不適運除外條款)
5 5.1 本保險決不承保損失、損害或費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駁船不適航
5.1.2 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或托盤對保險標的的安全運輸不適合,而且在保險標的裝于其上時,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對此種不適航或不適運有私謀
5.2 保險人放棄載運保險標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違反默示適航或適運保證,除非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對此種不適航或不適運有私謀。(戰(zhàn)爭除外條款)
6 本保險決不承保損失、損害或費用,如其起因于
6.1 戰(zhàn)爭、內(nèi)戰(zhàn)、革命、造反、判亂或由此引起的內(nèi)亂或交戰(zhàn)方之間的敵對行為
6.2 捕獲、扣押、扣留、拘禁或羈押(海盜除外),和此種行為引起的后果或進行此種行為的企圖
6.3 被遺棄的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被遺棄的戰(zhàn)爭武器。(罷工除外條款)
7 本保險決不承保損失、損害或費用
7.1 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參加工潮、暴動或民變的人員造成者
7.2 罷工、停工、工潮、暴動或民變造成者
7.3 任何恐怖份子或出于政治動機而行為的人員造成者。保險期間(運送條款)
8 8.1 本保險責任始于貨物運離載明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送之時,在通常運送過程中連續(xù),終止于:
8.1.1 在載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收貨人的或其他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
8.1.2 在載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其由被保險人用作
8.1.2.1 通常運送過程以外的儲存或
8.1.2.2 分配或分派
8.1.3 或者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船滿60天,以上各項以先發(fā)生者為準。
8.2 如果在最后卸貨港卸離海船后,但在本保險終止之前,貨物被發(fā)送到非本保險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險,在依然受前述規(guī)定的終止所制約的同時,截止于開始向此種其他目的地運送之時。
8.3 保險人不能控制的遲延、任何繞航、強制卸貨、重裝或轉載期間以及船東或承租人行使根據(jù)運輸合同賦予的自由權產(chǎn)生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期間,本保險繼續(xù)有效(但須受上述規(guī)定的終止和下述第9條規(guī)定的制約)。(運輸合同終止條款)
9 如果由于被保險人不能控制的情況,運輸合同在載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點終止,或運送在如同上述第8條規(guī)定的交付貨物前另行終止,那么本保險也終止,但若立即通知了保險人并在本保險有效時提出繼續(xù)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險人要求的附加保險費的約束為前提,本保險繼續(xù)有效。
9.1 直至貨物在此種港口或地點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別約定,直至被保險貨物到達此種港口或地點滿60天,二者以先發(fā)生者為準,或者
9.2 如果貨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約定的延展期間)內(nèi)被運往載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據(jù)上述第8條的規(guī)定而終止。(航程改變條款)
10 如果在本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改變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險費率和條件續(xù)保,但以立即通知保險人為前提。(保險利益條款)索賠
11 11.1為了根據(jù)本保險取得賠償,被保險人在損失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須具保險利益。
11.2 除了上述第1款另有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有權取得本保險承保期間發(fā)生的承保損失的賠償,盡管該損失產(chǎn)生在本保險合同訂立之前,除非當時被保險人知道該損失而保險人不知道。(續(xù)運費用條款)
12由于本保險承保的一種風險發(fā)生作用的結果,承保的保險標的運送在根據(jù)本保險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方終止,承保人將適當合理償付被保險人在卸下、儲存和發(fā)運保險標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適當和合理遭受的額外費用 不適用于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本條規(guī)定,須受上述第4、5、6和7條包含的除外責任的制約,且不包括由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過失、疏忽、破產(chǎn)或經(jīng)濟困境所引起的費用。 (推定全損條款)
13推定全損得不到賠償,除非因實際全損看來不可避免,或由于把貨物恢復、整理和發(fā)運保險標的到承保目的地的費用會超過其抵達時的價值,保險標的被合理放棄。 (增加價值條款)
14 14.1 如果對保險貨物由被保險人辦理了增加價值保險,貨物保險價值就應視為增加至承保損失的本保險和所有增加價值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本保險的責任按照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占此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計算。 索賠時被保險人須向保險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險的保險金額的證據(jù)。
14.2 如果本保險是增加價值保險,應適用下述條款:貨物的保險價值應視為等于由被保險人對貨物辦理的承保損失的原始保險和所有增加價值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計算。
索賠時被保險人須向保險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險的保險金額的證據(jù)。保險受益(不適用條款)
15 本保險不使承運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盡量減少損失(被保險人的義務條款)
16 對可取得賠償?shù)膿p失,被保險人及其雇員和代理人有義務
16.1 采取為避免或盡量減少此種損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
16.2保證對承運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償?shù)乃袡嗬贿m當保護和行使而保險人負責在可取得賠償?shù)膿p失之外補償被保險人履行這些義務而適當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費用。(棄權條款)
17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護或恢復保險標的的措施不得視為放棄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損害任何一方的權利。避免遲延(合理速辦條款)
18 本保險的條件之一是被保險人在所有其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合理迅速地行動。法律和慣例